(2017)浙0212民初11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胡文继与胡文德、刘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继,胡文德,刘丽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1120号之一原告:胡文继,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公司股东,住江西省德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良军,广东晟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文德,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公司股东,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被告:刘丽荣,女,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公司股东,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求国勇,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原告胡文继与被告胡文德、刘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文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文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4400元,由原告胡文继负担。审 判 长 龚媛媛人民陪审员 郑世良人民陪审员 毛志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邵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