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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11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胡文继与胡文德、刘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继,胡文德,刘丽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1120号之一原告:胡文继,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公司股东,住江西省德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良军,广东晟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文德,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公司股东,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被告:刘丽荣,女,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公司股东,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求国勇,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原告胡文继与被告胡文德、刘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文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文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4400元,由原告胡文继负担。审 判 长  龚媛媛人民陪审员  郑世良人民陪审员  毛志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邵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