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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仁甫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仁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365号上诉人:李仁甫,男,1938年8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上诉人李仁甫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1民初1256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李仁甫上诉称:上诉人自幼受党与祖国的教育,郑州中师毕业后积极投身于服务广大群众的教育事业中,默默耕耘教育二十年,可谓桃李满天下。如今已老,却有两大问题终日困扰上诉人。第一问题被政府聘用校长却不被政府认可为公职教师,被群众笑骂傻瓜;第二问题以前想大家,却忘了小家,××,家庭困难,却无能为力。综合考虑,上诉人不得不麻烦政府给予本属于自己的东西。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巩义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起诉的诉讼请求是:1.确认原告为公职教师,享受退休公职教师待遇;2.补发1998年至2016年底退休待遇暂计共计180000元。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第一百七十一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文超审 判 员  邓湘宁代理审判员  李相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翁博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