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宏华建材经营部与重庆云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宏华建材经营部,重庆云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528号原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宏华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高新区巴山陶瓷城陶瓷街12号。经营者:张炮平,男,汉族,1983年5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重庆云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城路33号(一期A车间)。法定代表人:徐延明。原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宏华建材经营部诉被告重庆云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宏华建材经营部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云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宏华建材经营部撤回对被告重庆云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37元,由原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宏华建材经营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周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