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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1民初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许威与赵远忠、上海渊澜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威,赵远忠,上海渊澜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1民初678号原告:许威,男,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被告:赵远忠,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临猗县,被告:上海渊澜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路村街286号1号楼1单元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23305978905。法定代表人:赵秀变,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中银大道南段1号。负责人:景继军,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威诉被告赵远忠、上海渊澜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威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威撤回对被告赵远忠、上海渊澜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许威负担。代理审判员  谈其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孙娇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