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84民初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广州侨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邹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侨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邹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84民初977号原告:广州侨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温泉镇。法定代表人:梁新荣,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坤,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邹洋,男,199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广州侨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邹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侨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侨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侨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侨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建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谢晓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