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行审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乾安县林业局等林业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乾安县林业局,张宝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723行审16号申请执行人乾安县林业局,住所地乾安县乾安镇。法定代表人徐万军,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昆仑,男,汉族,1982年2月8日出生,扶余县人,乾安县森林公安大队科员,现住吉林省扶余县增盛镇街道*组。委托代理人马东,男,汉族,1988年2月18日出生,乾安县人,乾安县森林公安大队科员,现住吉林省乾安县乾安镇陶字村。被申请人张宝贵,男,汉族,1962年7月7日出生,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严字乡性字村。申请执行人乾安县林业局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乾林罚决字[2016]第04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以被申请人非法改变林地用途为由,依据《吉林省林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作出了乾林罚决字[2016]第048号行政处罚决定。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乾林罚决字[2016]第048号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定期限内被申请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已履行了处罚决定第二项内容,即缴纳人民币591元罚款,未履行决定书确定的其他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乾安县林业局作出的乾林罚决字[2016]第048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第一项即“恢复林地原状”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艳华代理审判员 张 雷人民陪审员 张沿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徐丽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