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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民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张广顺与户县张记轴承经销部、张其禄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顺,张其禄,户县张记轴承经销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5民初484号原告:张广顺,男,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张其禄,男,成年,汉族,居民。被告:户县张记轴承经销部。诉讼代表人:张其禄,系户县张记轴承经销部经营者。原告张广顺与被告户县张记轴承经销部、张其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2017年4月7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广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10元,减半收取计905元,由原告张广顺负担。审 判 长  李宏涛人民陪审员  孙海英人民陪审员  赵仁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付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