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22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梁耀才、邱启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耀才,邱启后,覃海金,邱洪森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122刑初3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耀才,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钟山县。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6年8月9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6年9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辩护人邓锋,广西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邱启后,男,1977年8月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贺州市八步区。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5月27日被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6年8月9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6年9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被告人覃海金,男,1985年2月1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贺州市八步区。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6年8月9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6年9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邱洪森,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贺州市八步区。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6年8月9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6年9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钟检诉刑诉[2017]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耀才、邱洪森、邱启后、覃海金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钟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耀才、邱洪森、邱启后、覃海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梁耀才以低价收购他人毒死的狗,之后屠宰好以正常狗肉的价格在钟山县中心市场进行销售,其中大部分收购的死狗去毛去内脏后冷藏于其屠宰场的冰库,等天气转冷后再出售。经查,梁耀才位于钟山县钟山镇建民路巷子里的冰库有冷冻狗1259只,共重26481斤。经贺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从梁耀才冰库送检的冷冻狗肉检出氰化物、总坤等有毒化学物成分。2016年8月9日,当被告人邱洪森、邱启后在梁耀才的冰库以560元的价格将三只毒死狗出售给梁耀才以及被告人覃海金以930元的价格将四只毒死狗出售给梁耀才时,四人被贺州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邱启后处扣押的疑似毒镖中检出氯化琥珀胆碱;从覃海金处扣押的疑似毒镖中检出氯化琥珀胆碱;从邱洪森、邱启后、覃海金出售给梁耀才的死狗皮肉中均检出氯化琥珀胆碱;从梁耀才屠宰场内抽检的0号狗肉中检出氯化琥珀胆碱。为证实指控的犯罪,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梁耀才、邱洪森、邱启后、覃海金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梁耀才、邱洪森、邱启后、覃海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梁耀才的辩护人提出:1、梁耀才主观上没有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故意,其不明知其收购的是有毒的狗。2、本案的鉴定报告不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综上,被告人梁耀才不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梁耀才明知是他人勒死或毒死的狗而以低价收购并存放在其经营的屠宰场内,屠宰后以正常狗肉的价格在钟山县中心市场进行销售。2016年8月9日,在被告人邱洪森、邱启后将用毒针毒死的两只死狗出售给梁耀才;被告人覃海金将用毒针毒死的四只死狗出售给梁耀才时,四人被贺州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并分别从邱启后、覃海金处扣押疑似毒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从邱启后、覃海金处扣押的疑似毒针中检出氯化琥珀胆碱;从邱洪森、邱启后及覃海金出售给梁耀才的死狗皮肉中均检出琥珀胆碱;从梁耀才的屠宰场内抽检的死狗皮肉中检出琥珀胆碱。上述事实,被告人梁耀才、邱洪森、邱启后、覃海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梁某、黎某、董某、罗某、李某的证言,贺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证据提取单,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示意图,指认现场笔录、照片及指认销售或收购死狗照片,辨认笔录,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称重照片,贺州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及确认通知书,钟山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报告,梧州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及告知材料,贺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账本四本,视频材料,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梁耀才、邱洪森、邱启后、覃海金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对被告人梁耀才的辩护人提出,梁耀才主观上没有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故意,其不明知其收购的是有毒的狗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梁耀才明知是毒死的狗而予以收购并销售的事实,有邱洪森、邱启后、覃海金的供述及证据提取单、抽样单、检验报告及被告人梁耀才在侦查机关及庭上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对辩护人提出的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本案的鉴定报告不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意见,本院认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及鉴定人员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本案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有充足的依据。因此,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作出的检验报告客观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对辩护人提出的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梁耀才、邱洪森、邱启后、覃海金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耀才、邱洪森、邱启后、覃海金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邱洪森、邱启后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梁耀才、邱启后有前科,本院予以从重处罚。四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耀才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9日起至2017年8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自动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邱启后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9日起至2017年5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自动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覃海金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9日起至2017年5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自动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四、被告人邱洪森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9日起至2017年4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自动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廖美兰人民陪审员 钟敬礼人民陪审员 周君学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贝相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