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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2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周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182刑初17号公诉机关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以黑五检刑诉〔2017〕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楠、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孙某某系朋友关系。2016年十一月中旬左右,周某某通过电话得知孙某某不在家,撬开窗户进入孙某某家屋内偷走电脑显示器一个,到五大连池市蓝天旧货商店变卖后得赃款100.00元。隔了一天,周某某再次进入孙某某家偷走电脑主机一台,到五大连池市二道街的一家旧品商店变卖得赃款30.00元。又过了几天,周某某第三次进入孙某某家偷走了停放在厢房的摩托车,到五大连池市蓝天旧货商店变卖得赃款300.00元。2016年12月8日,被告人周某某第四次到孙某某家实施盗窃时被孙某某堵在家中并报警。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金城JC125-7摩托车价值450.00元,HKC显示器210.00元,电脑主机400.00元。案发后,被盗赃物已返还给被害人孙某某。被告人周某某于2016年12月8日被公安机关在盗窃现场抓获。被告人周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物证被盗物品照片、书证受案登记表、丢失报告、破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返还笔录、价格认定协议书、价格认定明细表、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证人栾某某、田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绘图及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2017年11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邹 微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何翊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