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6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邹千兵、潘丰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千兵,潘丰全,王海燕,潘雄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6执151号申请人:邹千兵。被执行人:潘丰全。被执行人:王海燕。被执行人:潘雄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26民初24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海燕无法到场办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而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潘丰全、王海燕、潘雄健所有的房屋产权(证号:赣铜房权证私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铜土国用[2012]第****号)过户至邹千兵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石柱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鲍永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