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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3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宁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3民初60号原告:西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明。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女,1974年1月28出生。原告西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西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西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3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18.5元,由原告西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国福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人民陪审员  盛永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马忠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