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民初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原告闫占慧与被告刘丽、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占慧,刘丽,XX,闫占慧,刘丽,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746号原告闫占慧,女。被告刘丽,女.被告XX(系刘丽丈夫),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占慧与被告刘丽、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占慧以被告已经全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丽、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占慧撤回对被告刘丽、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31元,减半收取965.5元,由原告闫占慧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世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白鸿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