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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民初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原告闫占慧与被告刘丽、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占慧,刘丽,XX,闫占慧,刘丽,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746号原告闫占慧,女。被告刘丽,女.被告XX(系刘丽丈夫),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占慧与被告刘丽、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占慧以被告已经全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丽、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占慧撤回对被告刘丽、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31元,减半收取965.5元,由原告闫占慧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世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白鸿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