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1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9-22
案件名称
莫丽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1执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莫丽芳,女,197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被执行人苏永显,男,197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被执行人徐建英,女,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嘉善县,现住嘉善县。申请执行人莫丽芳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6)浙0421民初20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两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90000元、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285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苏永显、徐建英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股权等财产线索进行了查询,经查明:两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立即执行之财产。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建英对本案债务作出了分期付款承诺,申请执行人对该付款方案予以了确认。因被执行人苏永显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两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就上述执行情况及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将要终结向申请执行人作了告知,申请执行人既未提出异议,也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补充提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7)浙0421执6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苏永显下落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二、本裁定作出后,被执行人继续负有向申请执行人莫丽芳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直接向申请人莫丽芳履行清偿义务的,应及时将付款凭证提交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沈佳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沈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