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陈金炼与白东升、沈艺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炼,白东升,沈艺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4民初576号原告:陈金炼,男,195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居民,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白东升,男,198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沈艺飞,男,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金炼与被告白东升、沈艺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金炼、被告白东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艺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金炼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白东升偿还原告陈金炼借款2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2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70000元。2、被告沈艺飞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23日被告白东升向原告借款200000元,月利率30‰,被告沈艺飞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以上由被告白东升在借款人处签署确认,被告沈艺飞在担保人处签署确认,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请求判令被告白东升偿还200000元及支付自2015年8月23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沈艺飞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白东升辩称,借款属实。被告沈艺飞已经偿还54000元,之前原告承诺要停息一年(大概是从2015年5月到2016年5月份)。利息我通过沈艺飞转给原告。沈艺飞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沈艺飞已经偿还的54000元,是付利息还是还是本金,双方存在争议。陈金炼不承认有承诺要停息一年,沈艺飞偿还的54000元,是付息,利息付至2015年10月22日,不是还本金。自2015年10月23日后的利息尚未偿还,应认定为是付利息。沈艺飞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书面提出异议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认为,陈金炼与白东升、沈艺飞因借贷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白东升在借款后未能及时归还借款本息,沈艺飞也未承担保证责任,明显属违约,均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沈艺飞在借条上签名确认保证事实,依法应承担保证责任。双方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偿还责任,故沈艺飞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沈艺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白东升追偿。综上所述,陈金炼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白东升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金炼借款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10月23日起计至还款之日止);二、沈艺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沈艺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白东升追偿。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白东升、沈艺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奕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彭诗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