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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03刑初5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2月16日出生于吉林省梅河口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吉林省梅河口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1月24日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纪奕林,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律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市北检公刑诉[2017]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菁、丁丽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纪奕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9日21时48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豫Q×××××小型轿车沿本市市北区哈尔滨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哈尔滨路与佳木斯二路路口处时,适遇行人伊某沿人行横道内由东向西步行横过哈尔滨路至此处,豫Q×××××小型轿车前部与伊某身体相撞,致伊某当场死亡,护栏受损。经鉴定,伊某系因交通事故重度颅脑损伤及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案发后,张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北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明情况说明、收条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辩护人主要提出了一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2、被告人张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254198.5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3、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偶犯,请求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9日21时48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豫Q×××××小型轿车沿青岛市市北区哈尔滨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哈尔滨路与佳木斯二路路口处时,适遇行人伊某沿人行横道内由东向西步行横过哈尔滨路至此处,豫Q×××××小型轿车前部与伊某身体相撞,致伊某当场死亡,护栏受损。经鉴定,伊某系因交通事故重度颅脑损伤及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案发后,张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北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赔偿被害人伊某之夫苏某、之子苏某A共计人民币254198.5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收条、身份证明、道路交通事故受案登记表、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车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回执、报警证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图、现场勘查照片、痕迹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尸检照片、死亡医学证明、鉴定委托书、乙醇检验报告、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耿某的证言、证人范某的证言、证人苏某的证言、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解协议、谅解书等证据证实,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并经法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经本院委托,吉林省梅河口市司法局作出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张某某适用社会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高广旗代理审判员  赵魁煊人民陪审员  单美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袁升开书 记 员  王晓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