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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民终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周建国与王开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建国,王开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民终90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周建国,男,汉族,生于1969年3月9日,住四川省梓潼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四川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小红,四川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开保,男,汉族,生于1951年12月21日,住四川省游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守红,绵阳市涪城区上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营业场所:绵阳市涪城区。负责人:罗宗彬,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玉杰,公司员工。上诉人周建国因与被上诉人王开保、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2016)川0704民初1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周建国二审中提交新证据显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2016)川0704民初189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周建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谭 红审判员 刘立冬审判员 马翰霖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欧阳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