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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2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肖建光与汪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建光,汪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2955号申请人:肖建光,男,198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申请人:汪炎,男,198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肖建光与汪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肖建光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汪炎的银行存款10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肖建光以肖建光、陈长云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房屋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肖建光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汪炎银行存款人民币10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财产肖建光、陈长云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房屋一套。案件申请费1060元,由肖建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先娥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宗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