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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17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赵甲、赵乙、赵丙与赵某莫继承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甲,赵乙,赵丙,赵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1786-1号申请人:赵甲。申请人:赵乙。申请人:赵丙。三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海,辽宁郡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赵某某。申请人赵甲、赵乙、赵丙与被申请人赵某某继承纠纷一案,申请人赵甲、赵乙、赵丙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赵某某名下银行存款105000元,并提供担保人朱某某名下大连市沙河口区房屋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赵某某名下银行存款105000元;二、查封担保人朱某某名下大连市沙河口区房屋产籍。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彦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