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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某与丁某1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丁某1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2民初399号原告:陈某,女,汉族,1954年7月11日出生,住贵州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巧鑫���北京常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某1,女,回族,1969年9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伟、许培峰,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某与被告丁某1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巧鑫、被告丁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伟、许培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确认丁金福的遗嘱无效;位于晋江市陈埭镇四境西湖三路5号的房屋归原告继承所有。事实和理由:原告与丁金福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位于晋江市陈埭镇四境西湖三路5号的房屋为原告和丁金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晋江市人民��院作出的案号为(2012)晋民初字第4843号的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所得,在2013年9月1日由晋江市陈埭镇四境回族居民委员会老年人协会出具的调解协议书上原告和丁金福双方亦明确约定原告为共同房屋产权证人,因此该房屋依法为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在丁金福于2014年12月病故之后,原告作为丁金福的唯一法定继承人,理应依法继承其遗产份额,但被告(丁金福的侄女)以一份伪造的遗嘱将原告和丁金福生前共有的房屋据为己有,并拆除重建。原告曾多次和被告协商遗产继承事项并要求返还房屋,但是被告仅以各种理由拒绝。被告丁某1辩称:1.被告有权继承立××丁金福的个人财产,即位于晋江市陈埭镇四境西湖三路5号的房屋;2.原告提供的调解协议书,原告根本未履行。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诉���的遗嘱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对此,本院予以查明、分析并认定。原告主张:1.本案诉争的房屋是原告和丁金福夫妻的共同财产。2.本案遗嘱形式属于代书遗嘱,但其法定形式要件不符合法律规定,且上面的丁金福签名系他人签写,不能存在他人牵着丁金福的手签字的情况,因此遗嘱不合法、不真实。具体如下:诉争丁金福的遗嘱从合法性来讲不合法,从法律的规定来看,遗嘱明显不是××丁金福的口述记录,立遗嘱和见证人均未注明具体时间,不符合代书遗嘱法定形式,组织不能作为见证人,调解委员会不能作为见证人。签名并非丁金福本人所写,从鉴定意见书来看,比对发现细节特征存在较大差异,鉴定意见处丁金福的笔迹与提供的样本不一致,根据庭审中,丁明俊牵着丁金福的右手签写,肯定笔迹是不自然的,但根据鉴定意见书的意见��丁金福的笔迹笔画清晰完整,书写流利自然,书写正常无伪装,这就说明有人伪造丁金福的笔迹,而不是丁金福的这几个字是有人牵着写的。手印也不可能是丁金福自己的,可见有人冒充丁金福签写。遗嘱内容与丁金福所认可的2013年9月1日签订的调解书不一致,并且原告了解到,被告有带丁金福到公证处公证要进行公证,但丁金福并未理会。因此原告系本案第一继承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第一继承权。并提供如下证据:1.身份证一份,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丁金福身份证(××),以证明××的身份信息;3.结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各一份,以证明原告与××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4.判决书、生效证明、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告各一份,以证明诉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为原告与××丁金福共有;5.遗嘱一份,以证明被告提供的遗嘱是伪造的;6.调解协议��一份,以证明诉争房屋经过××丁金福确认,与原告约定为共有产权人;7.委托书、办理房产证、土地证等手续材料、票据,以证明××丁金福委托原告办理房产证、土地证相关手续的事实;8.鉴定发票一份,以证明原告为鉴定的费用支出;9.××诊断证明书一份(复印件),以证明原告体弱多病,因治病需要经常往返于贵州和晋江。被告对此质证认为:对上述证据1、2、3的三性无异议;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联性,不能证明原告要证明的目的,只是证明丁金福个人的财产;证据5,遗嘱是被告提供的;证据6,该协议未履行,未能证明原告的目的;证据7是办理丁火胜过户的手续,与本案无关联;对证据8的三性无异议;对证据9,因为是复印件,对其三性都有异议。被告主张:1.2014年7月17日丁金福所立的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经��托,鉴定意见上的指纹检材初步判断为左手拇指所盖,样本分析为右手拇指所留,所留的指印非同一手指所留,但并非说不是丁金福的手指所留,根据证人所言,遗嘱是丁金福的左手拇指所留,至于笔迹,从鉴定鉴定结论来看,笔迹不同也是正常的,但根据多个证人所述是有个人牵着丁金福的右手签写的,休书也是丁金福亲自签写并加盖手印的,该休书已说明丁金福声明已经把唯一的遗产赠送于被告。2012年其亲笔写的养老送终协议书虽然形式不完整,但是丁金福自己亲笔签写的。老人会长证明以及在场的六个证人证言,六个证言十分清楚,把立遗嘱的整个过程都叙述得很完整。根据鉴定情况应当将立遗嘱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遗嘱是丁金福真实意思表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原告未履行法定义务,违背公序良俗原则,也就是违背了善良的风俗,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但实际上原告并未尽到扶养义务,××期间也未予以探望,丁金福去世时原告也未来奔丧。既然未履行扶养义务,那么就不能享受继承权利,因此应当尊重丁金福的真实意思由被告继承房产。并提供如下证据:1.晋江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晋民初字第4843号一份,以证明丁金福与丁火胜于1996年3月陈埭镇政府司法办签订的调解协议书有效,即丁金福已于1996年3月份去的该房屋;2.遗嘱一份,以证明丁金福立遗嘱由侄女丁某1继承其址于陈埭四境西湖三路5号的房屋;3.丁某2询问笔录一份,以证明遗嘱的真实性及丁金福与陈某婚姻关系名存实亡;4.丁某4询问笔录一份,以证明遗嘱的真实性;5.丁某8询问笔录一份,以证明遗嘱的真实性;6.丁某3询问笔录一份,以证明遗嘱的真实性;7.证明一份,以证明遗嘱是丁金福的真实意思表示,陈某是无情人;8.休书,以证明已将房产赠与丁某1的真实意思;9.火化证,以证明丁金福已于2015年2月9日火化;10.晋江市个人住宅危房翻建审批表,以证明翻建经有关部门批准;11.养老送终协议书,以证明将本案诉争房产由被告继承是丁金福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对此质证认为:对上述证据1,对证明对象和内容有异议,判决只是确认调解书的效力,但房屋的所有权实际取得是在法院通知下达之后;对证据2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异议,不是丁金福的签字和指纹,而且同样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对证据3、4、5、6的真实性有异议,与事实不符;对证据7的内容真实性有异议,与事实不符,与本案无关联性;对证据8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异议,没有丁金福的签名,都是打印件,是被告伪造的;对证据9的三性无异议;对证据10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异议,审批表是被告私自申请的,并不是��告和丁金福要求的;对证据11,对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异议,上面无日期也无法确定是否是丁金福本人的签字,只是写明被告他们夫妻要赡养丁金福,并未涉及到丁金福死后由被告继承房屋,无法证明另外一份遗嘱的真实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丁某1申请证人丁某2、丁某3、丁某4、丁某5、丁某6、丁某7、丁某8出庭作证,丁某8经本院传唤未到庭作证。证人丁某2作证称:原告是骗子,当时丁金福要结婚时,要求原告把户口迁过来,所以才跟丁金福去办结婚证,结婚当天原告拿了一些聘金(现金两千、金戒指两个、金项链一条)后当天就走了。丁金福的家庭比较困难,他大哥死了,大嫂出嫁了,××,又是低保户,他说年纪大了要人照顾需要成立一个家,结果原告当时一走就是十几年导致丁金福无人照顾。实际上一直以来是被告在照顾丁金福���所以丁金福立遗嘱由被告继承房产。当时原告与丁金福来陈埭法庭调解的时候,原告也未与丁金福住在一起。××的很严重的时候,他说要立遗嘱,说谁照顾他房产就由谁继承,当时当着村里的七个证人包括我自己,打印好后念给丁金福听,并由他本人签字按手印。原告从未照顾过丁金福也没去过丁金福家里探望丁金福本人。丁金福火葬之后,原告来过,她说不要继承丁金福的房产。虽然原告跟丁金福是夫妻关系,但从未照顾过丁金福,也没行夫妻之实。当时丁金福立遗嘱时意识清楚,七个见证人均在场,遗嘱是按丁金福所述然后按照其意思打印出来再念给丁金福听的。证人丁某3作证称:丁金福立遗嘱的时候,其身体状况很好,但是右手动不了,我的侄儿丁明俊牵住丁金福的右手写字,并由其左手大拇指盖指印,现场有六七个人在场,包括我在内。因为丁金福的侄女(被告)一直照顾他,所以他就才立遗嘱。证人丁某4、丁某5、丁某6、丁某7均作证称:在立遗嘱时丁金福意识清楚但右手没有力气,当时是丁明俊牵着其右手签字,左手指印是丁金福自己加盖的。原告对上述证人的证言质证认为:对这些见证人的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有异议,见证人所述丁明俊牵着丁金福的右手写,根据这种情况,“丁金福”的三个字肯定不可能跟平时的字迹是一样的,根据鉴定意见,丁金福的笔迹笔画清晰完整,书写流利自然,书写正常无伪装,这就说明有人伪造丁金福的笔迹,而不是“丁金福”这三个字是有人牵着写的。手印也不可能是丁金福自己的。被告质证认为,该六个证人证言的三性无异议。证人说明遗嘱是丁金福的真实意思表示,2012年以及2013年就有立遗嘱的意思表示,从休书以及养老送终协议书中都可以体现,证言符合实际情况,丁���福立遗嘱时的意识是清楚的,但由于右手发抖所以由丁明俊牵着写,但是左手指印是其自己加盖的。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对遗嘱上丁金福的签字及指纹以及对见证人丁某2、丁某3、丁某4、丁某5、丁某6、丁某7、丁某8的签名笔迹及指纹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作出[2016]华闽司鉴痕鉴字第6号以及[2016]文鉴字第44号鉴定意见书,原告对该鉴定意见的三性均无异议。被告质证认为,对签名的关联性有异议,无法否认立××于2014所签字的事实,样本材料指印是右手大拇指,而遗嘱上的是左手大拇指,只能证明并非同一手指所留,但无法否认系丁金福本人所立的遗嘱。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身份证、丁金福身份证、结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判决书、生效证明、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告、调解协议书、委托书、办理房产证、土地证等手续材料、票据、鉴定发票及被告提供的民事判决书、丁某2询问笔录、丁某4询问笔录、丁某8询问笔录、丁某3询问笔录、证明、休书、火化证、晋江市个人住宅危房翻建审批表、养老送终协议书及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16]文鉴字第44号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及形式均未违反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与本案事实有直接的关联性,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纳并作为定案的依据。证人丁某2、丁某3、丁某4、丁某5、丁某6、丁某7的证言与本案的其他证据可以相互印证,且不存在明显矛盾,故本院对上述证人证言综合其他证据予以采纳。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作出[2016]华闽司鉴痕鉴字第6号鉴定意见书虽认为遗嘱上丁金福的指纹与(2010)晋民初字第4843号案卷中丁金福签名处的红���指印不是同一手指所留,但无法排除遗嘱上丁金福的指纹并非丁金福的其他手指所留,结合证人证言及当地风俗习惯,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推翻该遗嘱的真实性,而该遗嘱在订立时有七名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签名确认,故对涉案的遗嘱予以采纳。经庭审举证、质证及认证,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晋江市陈埭镇四境西湖三路5号房屋系丁金福生前于1996年3月与他人交换取得相应产权,××××年××月××日原告与丁金福办理结婚登记。被告丁某1于2014年间开始照料其叔叔丁金福的生活,后丁金福于2014年7月17日由丁某2代为找打印店打印了一份遗嘱并由丁某2、丁某3、丁某4、丁某5、丁某6、丁某7、丁某8等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在该遗嘱上签名,表示死后将位于晋江市陈埭镇四境西湖三路5号的房��由侄女丁某1继承。其后丁金福死亡并于2015年2月9日火化。本院认为,晋江市陈埭镇四境西湖三路5号房屋系丁金福的婚前个人财产,丁金福于2014年7月17日所立的代书遗嘱是丁金福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确认为合法有效,被告丁某1据此取得晋江市陈埭镇四境西湖三路5号房屋的继承权。原告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晋江市陈埭镇四境西湖三路5号房屋系其夫妻共同财产及涉案的遗嘱无效,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六第、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鉴定费132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声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燕军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