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刑终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8-17
案件名称
黄玮迪、李游职务侵占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玮迪,李游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刑终361号原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玮迪,女,1986年3月17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壮族,本科文化,原系贵州嘉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主管,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2015年10月11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辩护人穆昌亮,贵州桓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199720737240。辩护人康军,贵州桓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62063365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游,男,1988年2月21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2015年10月16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辩护人林东,贵州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910709185。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玮迪、李游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2016)黔0103刑初1364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黄玮迪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二、被告人李游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三、涉案赃款人民币16539913.07元继续追缴,发还被害单位俱领。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玮迪、李游均不服,提出上诉。原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判决未提出异议。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6)黔0103刑初136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雁审判员 何度海审判员 张世海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佳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