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8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赖晖、戴奋发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赖晖,戴奋发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8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赖晖,男,197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戴奋发,男,196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再审申请人赖晖因与被申请人戴奋发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将民初字第1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赖晖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判决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属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因赖晖实际已支付绝大部分股权转让款,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款3800万元,协议签订后赖晖除按约定支付定金20万元和现金31万元外,主动承受了公司应付应还债务及利息合计3569万元,结欠戴奋发股权转让款仅180万元。二、戴奋发存在严重违约行为,赖晖未支付180万元股权转让款不存在违约。《股权转让协议》第五条第三款约定,赖晖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前提是戴奋发对该标的物不存在任何违约或法律障碍的情况下,但戴奋发未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并缴清所欠税款。据此,赖晖未继续履行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系按照合同约定的暂缓支付,在戴奋发消除法律障碍的情况下将继续履行付款义务,故赖晖不存在违约行为。三、原审法院判决违约金217.8万元,明显过高,有失公平。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款3800万元,该3800万元包含了公司债务3569万元,实际的股权转让款为231万元,如违约,应以231万元为基数计算违约金,且在同时存在定金和违约金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对赖晖支付的51万元(含定金)并未依法处置,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撤销一审判决,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赖晖承担偿还3569万元银行债务的问题。赖晖在申请再审时未提供证据证明将乐县恒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在3569万元银行债务,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3800万元股权转让款包含应由赖晖偿还3569万元银行债务,赖晖主张其已支付了绝大部分股权转让款,证据不足,不予采信。二、关于本案是否存在股权转让的法律障碍问题。赖晖主张戴奋发未缴清土地增值税款,违反了协议关于被申请人对恒华公司不存在任何违约或法律障碍的约定,但赖晖既无充分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情况,即使存在欠税的情况,但本案并非房屋买卖合同,对于戴奋发的欠税行为并非股权转让的法律障碍,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故对赖晖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三、关于违约金计算问题。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款为3800万元,原审以此为基数计算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并无不当。综上所述,赖晖的再审申请,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第二百零四条(?javascript:SLC(183386,185)?)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赖晖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蔡惠斌审判员 徐晓兰审判员 张 宾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傅菁菁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