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24执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陈敏、井自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敏,井自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382号申请执行人:陈敏,女,1967年5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井自立,男,成年人,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全椒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4民初2101号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井自立银行账户余额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班浩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