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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4民初1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1585号原告:陈某某。被告:余某某。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正在协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余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彭旻璐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钟 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