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4民初1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1585号原告:陈某某。被告:余某某。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正在协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余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彭旻璐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钟 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