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段培莲与雷会民、雷福民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培莲,雷会民,雷福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203号申请执行人:段培莲,女,193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雷会民,男,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雷福民,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段培莲与雷福民赡养纠纷的(2014)大民初字第0239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医疗费、赡养费共942.5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雷福民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雷福民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翟立龙审判员 刘政文审判员 张 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雷乔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