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428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杨元福与云南昊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蒋开健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元福,云南昊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蒋开健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428民初165号原告:杨元福,男,1977年生,住元江县。被告:云南昊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兴燕,总经理。被告:蒋开健,男,1976年生,住昭通市。原告杨元福与被告云南昊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蒋开健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杨元福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元福在本院对本案尚未作出判决前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和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元福撤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计162.50元,由原告杨元福负担。审判员  吴世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白罗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