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28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杨元福与云南昊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蒋开健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元福,云南昊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蒋开健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428民初165号原告:杨元福,男,1977年生,住元江县。被告:云南昊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兴燕,总经理。被告:蒋开健,男,1976年生,住昭通市。原告杨元福与被告云南昊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蒋开健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杨元福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元福在本院对本案尚未作出判决前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和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元福撤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计162.50元,由原告杨元福负担。审判员 吴世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白罗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