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春梅、翟国保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春梅,翟国保,魏纬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3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春梅,女,1959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上诉人(原审被告):翟国保,男,1963年3月1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郑州矿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纬,男,1983年12月7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上诉人王春梅、翟国保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3民初91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春梅、翟国保上诉称:依据上诉人的身份证明及居委会的证明,上诉人一直居住在新密市,本案应由上诉人居住地新密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移送新密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系被上诉人,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郑州市××区辖区,故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文超审 判 员 邓湘宁代理审判员 李相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翁博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