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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4执22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海盐县嘉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吴惠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盐县嘉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吴惠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22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海盐县嘉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通元镇三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L61812224U。法定代表人:翁卫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惠芬,女,195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在执行海盐县嘉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吴惠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吴惠芬无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拍卖其所有的房产一套并提取其政府补偿款166278元,本案参与分配得款共计39085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吴惠芬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了网上布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71888元,执行到位金额为39085元,未执结标的为232803元。现申请执行人海盐县嘉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 峰人民陪审员  杨国忠人民陪审员  王水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法官 助理  隋智慧书 记 员  马凤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