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3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左桂华与曾令洪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桂华,曾令洪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3民初748号原告:左桂华,女,生于1955年2月24日,汉族,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被告:曾令洪,男,生于1975年5月12日,汉族,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原告左桂华与被告曾令洪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2017年4月7日,左桂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左桂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左桂华负担。审判员 任晓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