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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财保4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周锦江、诸葛继金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锦江,诸葛继金,诸葛富玲,朱孔田,单福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财保452号之一申请人:周锦江,男,196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诸葛继金,男,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被申请人:诸葛富玲,女,197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被申请人:朱孔田,男,196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单福菊,女,196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周锦江与诸葛继金、诸葛富玲、朱孔田、单福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2016)鲁1311财保45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了被告单福菊、朱孔田的银行存款并查封了单福菊、朱孔田共有的房产2处,现该案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周锦江申请本院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对被告单福菊、朱孔田所有的房产的查封。二、解除本院对被告单福菊、朱孔田银行存款的冻结。审 判 长  赵泽浩人民陪审员  邓云章人民陪审员  孙瑞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