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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8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樊XX诉被告王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XX,王XX,王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8民初99号原告樊XX,男,汉族。被告王XX,男,汉族。被告王X,男,汉族。原告樊XX诉被告王XX、王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无事实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樊XX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再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冯彦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