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8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樊XX诉被告王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XX,王XX,王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8民初99号原告樊XX,男,汉族。被告王XX,男,汉族。被告王X,男,汉族。原告樊XX诉被告王XX、王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无事实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樊XX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再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冯彦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