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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3执6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大庆申请执行汤阴县国臣钢材改制有限公司、翟国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大庆,汤阴县国臣钢材改制有限公司,翟国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3执647-3号申请执行人:李大庆被执行人:汤阴县国臣钢材改制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城南107国道旁路东。法定代表人:翟国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翟国臣本院在执行李大庆申请执行汤阴县国臣钢材改制有限公司、翟国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30日委托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翟国臣的机动三轮车一台。2017年3月31日,买受人朱官国,身份证号:32132119820213311X,以78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机动三轮车一台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朱官国所有。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朱官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曙玮审 判 员  杜连鹏代理审判员  刘现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运士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