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5执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黄修德、黄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修德,黄贤,覃桂英,孙宝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5执449号申请执行人黄修德,男,1997年10月20日出生,壮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申请执行人黄贤,女,1996年3月15日出生,壮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申请执行人覃桂英,女,1931年7月8日出生,壮族,广西武宣县。被执行人孙宝鑫,男,1963年1月7日出生,汉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黄修德、黄贤、覃桂英与被执行人孙宝鑫的生命权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4日作出的(2016)桂0205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孙宝鑫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修德、黄贤、覃桂英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孙宝鑫偿还各项损失161845.47元。本院依法受理。现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孙宝鑫银行账号内的存款161845.4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淞元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易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