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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行辖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大田县东源煤矿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管辖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4行辖3号原告大田县东源煤矿有限公司诉被告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廖当夏工伤认定决定一案,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以此案需要指定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及第三人的住所地均在大田县,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本案宜由大田县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大田县人民法院管辖。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