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1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何宝斤、杜溶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宝斤,杜溶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177号申请执行人:何宝斤,女,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杜溶明,男,197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宝斤与被执行人杜溶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何宝斤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211执1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礼代理审判员 黄家林代理审判员 冯文瑞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吴佳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