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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02民初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徐素仁与李小平、冯声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素仁,李小平,冯声娟,阳细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02民初760号原告徐素仁,女。被告李小平,男。被告冯声娟,女。被告阳细南,女。本院受理原告徐素仁诉被告李小平、冯声娟、阳细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因目前找不到被告李小平、冯声娟,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原告徐素仁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徐素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素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徐素仁负担。审判员  朱晓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彭建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