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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2民初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万俊与南昌紫金园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俊,南昌紫金园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952号原告:万俊,男,1983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告:南昌紫金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前湖大道777号紫金园3B号楼106号商铺(第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767013827N。法定代表人:王娜,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万俊诉被告南昌紫金园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俊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原告15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审判员  熊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