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2执83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丁永建与李天锦、耿庆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永建,李天锦,耿庆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32执83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丁永建,男,196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梁山县。被执行人:李天锦,男,196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梁山县。被执行人:耿庆元,男,196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梁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832民初28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耿庆元、李天锦银行存款元。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海啸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 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