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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11民初1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洛阳万安山野生动物园欢乐世界有限公司与河南盾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万安山野生动物园欢乐世界有限公司,河南盾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1830号原告:洛阳万安山野生动物园欢乐世界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寇店镇掘丁路马寨南段。法定代表人:王敬宇,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于游洋,女,1993年5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孟津县。系该公司法务部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川生,男,1986年1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系该公司行政部员工。被告:河南盾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63号附1号华荣商务大厦623室。法定代表人:王常龙,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万安山野生动物园欢乐世界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盾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万安山野生动物园欢乐世界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洛阳万安山野生动物园欢乐世界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万安山野生动物园欢乐世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洛阳万安山野生动物园欢乐世界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魏爱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吕晓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