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2执2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朱月丰与赵祥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月丰,赵祥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2208号申请执行人朱月丰。被执行人赵祥标。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朱月丰与被执行人赵祥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祥标下落无法查找,经本院司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成权代理审判员 姜朋飞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郭栩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