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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韶关市武江区团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韶关市璟晟置业有限公司、刘喜绵民间借贷纠纷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韶关市武江区团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韶关市璟晟置业有限公司,刘喜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执67号申请执行人:韶关市武江区团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法定代表人:张伟洪,总经理。被执行人:韶关市璟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法定代表人:刘喜绵,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喜绵,男,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韶关市武江区团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韶关市璟晟置业有限公司(下称璟晟公司)、刘喜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韶武法民二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一、韶关市璟晟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韶关市武江区团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70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①:2014年7月17日至2014年8月10日,420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50万元按年利率12%计算;②:2014年8月11日至清偿本案款项之日,以47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刘喜绵对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喜绵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韶关市璟晟置业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韶关市武江区团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961元,由韶关市武江区团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1504元,韶关市璟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0457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刘喜绵、韶关市璟晟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询,并将在本院辖区范围的执行案件以及诉讼案件的总涉案金额进行统计,截止2016年12月20日,经初步统计韶关市璟晟置业有限公司尚存涉案欠款本息合计214408034.22元。根据珠海智诚会计师事务所对韶关市璟晟置业有限公司的清产核资报告(智杰诚审字2015-04-0011号)显示,韶关市璟晟置业有限公司的资产总额为158758729.76元。璟晟公司的账面总资产并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对韶关市璟晟置业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被执行人韶关市璟晟置业有限公司也同意移送破产清算。另本案的其余三名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均已被另案查封或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韶关市璟晟置业有限公司的执行,并将韶关市璟晟置业有限公司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破产审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伟才审判员  张 雄审判员  邓荣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 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