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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1执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10

案件名称

刘典平申请欧阳元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典平,欧阳元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1执510号申请执行人:刘典平被执行人:欧阳元胜关于刘典平与欧阳元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湘1021民初5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判决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欧阳元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典平向法院申请强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春审 判 员  肖知平代理审判员  洪美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郭 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