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1执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10
案件名称
刘典平申请欧阳元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典平,欧阳元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1执510号申请执行人:刘典平被执行人:欧阳元胜关于刘典平与欧阳元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湘1021民初5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判决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欧阳元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典平向法院申请强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春审 判 员 肖知平代理审判员 洪美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郭 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