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特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重庆航讯时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西藏宁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航讯时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宁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特94号申请人:重庆航讯时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法定代表人:毛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旭,男,重庆航讯时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商务部经理。被申请人:西藏宁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8室。法定代表人:蒋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鸥,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重庆航讯时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西藏宁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申请人重庆航讯时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航讯时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申请。审 判 长 侯 军审 判 员 田 璐代理审判员 郑慧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法官 助理 李 冉书 记 员 刘 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