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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执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长沙市岳麓区坪塘镇联建建筑建材租赁部与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岳麓区坪塘镇联建建筑建材租赁部,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909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坪塘镇联建建筑建材租赁部。经营者王振宇。被执行人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卫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民终67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即自动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6137.90元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539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凤鸣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