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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辖终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广东中设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杨进喜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中设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进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辖终3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中设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曹鑫,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进喜,男,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上诉人广东中设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进喜劳动争议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191民初22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广东中设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中设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的广州市黄埔区。被上诉人杨进喜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杨进喜在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作地点在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故原审法院依劳动合同履行地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广东中设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军审 判 员  李亚超代理审判员  杨 志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石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