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2执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谷福与于国权、董艳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福,于国权,董艳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22执988号申请执行人谷福,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梨树县。被执行人于国权,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梨树县。被执行人董艳平,女,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梨树县。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322民初26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给付借款17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8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吉0322民初263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路默然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侯博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