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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王永茂与门洪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茂,门洪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520号原告:王永茂,男,汉族。被告:门洪雨,男,汉族,安平县程油子乡义门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茂与被告门洪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永茂负担。审判员  冯香暖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任环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