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王永茂与门洪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茂,门洪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520号原告:王永茂,男,汉族。被告:门洪雨,男,汉族,安平县程油子乡义门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茂与被告门洪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永茂负担。审判员 冯香暖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任环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