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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执异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姚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姚某,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21执异4号异议人:张某某,男,汉族,1962年7月7日生,住安徽省凤台县。申请执行人:姚某,女,1979年9月12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蒋某某,男,1956年6月15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凤台县。异议人张某某与申请执行人姚某、被执行人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异议人张某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张某某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张某某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晓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丁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