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黄泽林诉代宗良劳务合同纠纷案(2017)川1028民初787号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泽林,代宗良,黄泽林,代宗良,黄泽林,代宗良,黄泽林,代宗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民初787号原告:黄泽林,男,197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住隆昌县。委托代理人:付秀花(原告之妻),女,197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住隆昌县。被告:代宗良,男,1956年9月7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住隆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泽林诉被告代宗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泽林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泽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泽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泽林负担。审判员 陈金姚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郑国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