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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黄泽林诉代宗良劳务合同纠纷案(2017)川1028民初787号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泽林,代宗良,黄泽林,代宗良,黄泽林,代宗良,黄泽林,代宗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民初787号原告:黄泽林,男,197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住隆昌县。委托代理人:付秀花(原告之妻),女,197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住隆昌县。被告:代宗良,男,1956年9月7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住隆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泽林诉被告代宗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泽林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泽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泽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泽林负担。审判员  陈金姚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郑国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