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刘训锋、孙清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刘训锋,孙清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741号原告: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昌城镇得利斯工业园。被告:刘训锋,男,1978年8月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孙清科,男,成年,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原告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训锋、孙清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522元,减半收取3261元,由原告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张丹丹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颖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