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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21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原告孟广仁诉被告杨金福、唐义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广仁,杨金福,唐义贵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0921民初32号 原告:孟广仁,男,汉族。 被告:杨金福,男,汉族。 被告:唐义贵,男,汉族。 原告孟广仁诉被告杨金福、唐义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孟广仁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孟广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广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孟广仁负担。 审 判 长  帅立彬 人民陪审员  杨玉林 人民陪审员  陈胜全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姜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