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21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原告孟广仁诉被告杨金福、唐义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广仁,杨金福,唐义贵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0921民初32号 原告:孟广仁,男,汉族。 被告:杨金福,男,汉族。 被告:唐义贵,男,汉族。 原告孟广仁诉被告杨金福、唐义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孟广仁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孟广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广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孟广仁负担。 审 判 长 帅立彬 人民陪审员 杨玉林 人民陪审员 陈胜全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姜 超 关注公众号“”